近日,王志文律师童明友对《芬妮的微笑》出品人季福堂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违约一案的看法。昨天,针对该文提出的“王志文如果违反合同也应该由制片人王浙滨做原告代表剧组起诉”等核心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该片制片人王浙滨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她已在网上看到了童律师的发言。她讲了三点:“第一,我不是此案的第三人。第二,我是受该片投资方即金通集团和北京紫禁城影业的委托,担任《芬妮的微笑》的制片人,我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我无权代表这部影片去行使任何法律行为。第三,在这件事上,我不是不敢当原告,而是无权告王志文。”对于童律师一文中“王志文对于有人企图通过此案终结他的艺术人生已经做好充分心理准备”,王浙滨不敢相信这是王志文律师的态度:“一件普通的违约诉讼案会终结王志文的艺术人生?可以说,谁也没有这样的企图,更没有这样的能力。说这样的话,太小儿科!”
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原告季福堂的律师张政秋,他表示刚看完童律师发表的这篇文章:“所有权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芬妮的微笑》影片所有权是金通集团和北京紫禁城,所以金通集团作为原告、紫禁城作为第三人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金通集团与王浙滨无直接的契约关系,她只是双方出品人的一个工作人员,她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王浙滨)所签订的合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金通集团和北京紫禁城)来承担责任,因此,王浙滨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也当然成为不了本案的原告。”
记者同时发现,该文中说:“王志文对有关被起诉一事是从媒体得知,王志文现在还没有获得诉讼文件,法院已经电话联系领取诉讼文件。”王志文在没有正式获得即看到诉讼文件的前提下,其律师就发表如此言论,显然有悖常理,退一步说也是有点沉不住气。昨天,记者与王志文经纪人王志芳取得了联系,他肯定地说:“YNET网站上那篇王志文律师态度的文章的确是真的,那就是我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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