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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5日,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黑骑品牌)联合稻草综合制作有限公司在上海召开说明会,向各大新闻媒体公布事实,列举高邦部分侵权事实,追诉年代整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艺人蔡依林 违约。
以下是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黑骑品牌)及稻草综合制作有限公司出示的部分文字资料:
2005年5月11日稻草致年代函:
至:各大媒体
自:稻草综合制作有限公司
关于:蔡依林代言案声明
由年代整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艺人蔡依林竟违背与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黑骑品牌)与本公司四方于西元2003年7月22日签署《广告活动契约书》之合同精神。
本公司接受厦门黑骑方面投诉后,及时派员于浙江温州等地查实确有高邦与蔡依林的代言违法事实,并多次函促年代公司以合约为重,妥善处理此事。年代公司消极应对,致使黑骑方面惟有通过法律管道寻求公道。
本公司以上列契约书保证人身份,特此公开声明:本公司根据契约规定的责任和合同契约书内第十二条之契约精神,将依法协同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黑骑品牌),对违约方及其艺人方面提起诉讼。
黑骑致年代函:
收件人:年代整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发件人: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
电话:0592-7227109 传真:0592-7770216
抄送:稻草综合制作有限公司 日期:2005-5-14
关于:复 贵公司西元2005年5月13日函 页数:1
由贵公司西元2005年5月13日函,兹回复如下:
一:促请贵公司及贵公司艺人蔡依林公开澄清事情真相,以正视听。
高邦集团先前在不同媒体任意发布代言人新闻中多次声称:“日前蔡依林通过其代理公司,正式回应浙江高邦服饰集团的盛情相邀,欣然加盟‘高邦’。”“‘高邦’与蔡依林可谓是一见钟情。”“‘周侯恋’风波后,蔡依林全力冲刺事业,表示非常满意能与高邦结成‘武林同盟’,她宣称将在今年排出更多的档期服务高邦、宣传温州。‘高邦’终于赢得美人归,成为众望所归。”……
诸如此类的文字很容易使公众理解为这是一出贵公司及贵公司艺人蔡依林与高邦集团共同炮制的新闻,其误导性对本公司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贵公司在复函中既然明示贵公司是在“完全不知情下”由高邦单方任意发布的新闻,那么无论基于道义或者法律关系,贵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尽快并于西元2005年5月16日前公开就此澄清事实真相,明确向新闻界表示蔡依林目前仍系本公司黑骑品牌代言人,而高邦先前发布的不实新闻属于单方侵权,是违法行为,贵公司及贵公司艺人蔡依林“完全不知情”。以尽可能的挽留侵权事件影响,减少本公司之损失。
二:促请贵公司及贵公司艺人蔡依林诉追高邦集团侵权。
贵公司复函中既称贵我双方及艺人蔡依林“同属受害者”,但是依损害程度之烈,表现于本公司的尤其明显,关乎此,本公司在西元2005年5月12日致贵公司函中已有介绍。望请贵公司及艺人蔡依林务必如复函中明示的促请高邦集团于“2005年5月20日答复并立即停止上开违法行为”、“公开澄清及道歉并禁止任何侵权行为”之严正要求,首先督促到位。并且,促请贵公司及贵公司艺人蔡依林以“受害者”的立场,追诉高邦集团之违法行为,以维本公司之合法权益,及贵我合约之商谊。
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及其它形式作出公开回应之合法权力。
黑骑致年代函(因年代就此函未有回复,沟通中止)
收件人:年代整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发件人: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
电话:0592-7227109 传真:0592-7770216
抄送:各大新闻媒体 日期:2005-5-28
关于:复 贵公司西元2005年5月26日函 页数:2
由贵公司西元2005年5月26日函及声明,兹回复如下:
一:贵公司否认艺人蔡依林关于同时代言同类服饰品牌之情事,然事实俱在,有报纸、网站及高邦店堂陈列之实地照片等为证,由今年年初传出蔡依林加盟该品牌至今,且仍未见高邦有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对本公司造成的严重伤害在与贵公司之前函中曾再三述及,相信贵公司对上开事实完全了解。所以,艺人蔡依林确有同时出现在两家服饰品牌的商业宣传中达数月之久,关于此,已经构成“同时代言同类品牌”之清晰事实,众目睽睽,岂容贵公司以一面之词任意否认?
二:关于贵公司与高邦集团之间消息,本公司并不知情,亦无意过问。然事出有因,且贵公司负有善尽合约维护之责任,对侵权企业一再姑息,弃本公司受损于不顾,实有违合约之精神。高邦早在西元2005年4月22日曾诉诸多家媒体公开声称“日前蔡依林通过其代理公司正式加盟高邦”、 “蔡依林表示非常满意能加盟高邦结成‘武林同盟’”等,如贵公司所言上述系“子虚乌有”之新闻,为何不见贵公司出面澄清事实、反而纵容高邦一错再错?贵公司即使不顾合约一方即本公司之受损,难道竟认为如此荒诞的新闻于贵公司及艺人蔡依林之名誉及信誉是无伤害的吗?
三:查贵公司之回应,在高邦违法侵权之数月里,未见贵公司公开声明斥责其不法行为、纠正事实,反而在本公司质疑于媒体之时,立即出面并指认本公司发言“不实”。贵公司眼见高邦任意所为而不及时制止、尽力澄清事实,却在本公司因不堪其扰、损失严重而不得不发表声明之近日,以维护艺人及贵公司名誉之立场出面,要求本公司“不得再任意发布”有伤贵方之言论,请问贵公司所口口声声之“商谊”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四:查有报道贵公司对外声称本公司“在炒新闻”、“两家服装企业在抢艺人”。由此明示本公司立场:首先,本公司早在今年年初就发现高邦任意发布艺人蔡依林代言新闻之讯息,并及时提供证据给贵公司,未见结果,本公司以息事宁人之态度,未予进一步追究,这是本公司领导人念及贵我商谊的缘故。然至今年4月份高邦一系列公然侵害愈甚,本公司于查知之第一时间以书面知会贵公司,促请贵公司干预此事,如此三番,不见贵公司有所作为,致使本公司陷于忍无可忍、退无可退之境地,不得以才要求公开声明,如果以“炒新闻”为目的,为什么不见本公司早有行动?至于“抢艺人”,更是无稽之谈!蔡依林至今仍是本公司“黑骑”品牌合法之代言人,黑骑有必要与别家去抢吗?贵公司纵容高邦侵害我方权益已属严重过失,如果继续放言“艺人太红、两家服装企业争抢”之类,掩盖事实,混淆视听,本公司将予以严厉谴责,并保留进一步诉追的权利。
五:于高邦之恶劣行为,贵公司认为其侵犯蔡依林肖像权,至于其以蔡依林名义联合公开媒体大张声势的举办模仿秀是否合适,贵公司则表示系属“灰色地带”、“钻法律漏洞”。针对高邦全国性公开活动及所制造的严重后果,本公司已积累其部分事实,之前与贵公司亦有所交代,至于高邦行为性质之公平认定,相信自会有法律结论。本公司对贵公司上开观点存有异议。
六:涉事之双方,高邦于媒体及口头声称已与艺人蔡依林成功签约,蔡依林“表示非常满意”,而由贵公司却向媒体传称未有签约,据我方掌握之确凿证据显示贵公司与高邦业已签定合约。所有真相,相信终会水落石出。本公司作为此恶质违法侵权事件之受害方,定循法律途径诉追到底,决不姑息!
ENT.TOM.COM 上海记者:前进 ENT.TOM.COM 编辑:休一 2005年7月26日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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