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仅是利用名人的图像进行恶搞,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则是触犯了民法。
[经纪公司] 天娱宣传总监徐冰称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她称,目前天娱的法务部门正在网上寻查此恶搞图片的始作俑者,并将联合公安部门调查此事。由于该事件性质十分恶劣,已经侵犯到艺人的名誉权,因此公司决不会放任不理。而且这些图片明显侵犯了李宇春她们的名誉权,希望能够尽早调查出图片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