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燃烧的岁月>被告上法庭 输了官司
http://ent.tom.com 2003年12月25日 09:31来源:人民网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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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热播后,不但受到观众的关注,也引来官司缠身。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就起诉该剧侵犯著作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剧侵犯音乐著作权,并有部分内容抄袭小说《我是太阳》。



  今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其所售的22集VCD光盘《激情燃烧的岁月》(以下简称《激情》)剧中多次出现《解放区的天》等音乐作品。而这些作品的使用并没有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于是将该剧制作方长安影视、发行方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以及北京图书大厦诉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长安影视公司录制《激情》,未经音协的许可,在剧中演唱《北风吹》歌词,《保卫黄河》歌词,《洪湖水,浪打浪》乐曲,《学习雷锋好榜样》词曲,《敖包相会》歌词,没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故判令长安影视赔偿音协人民币71150元,“贵州东方”和“广州俏佳人”承担连带责任。

  状告《激情》侵犯著作权的是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该公司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激情》播映后,九歌泰来公司认为该剧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对白等方面,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其中相同相似达97处,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我是太阳》与《激情》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激情》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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